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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MEMON SARFARAZ MOHMMAD ARIF(中文名:陈坤)诉广州

※发布时间:2017-10-30 15:12:5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的原告MEMON SARFARAZ MOHMMAD ARIF(中文名:陈坤)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原告MEMON SARFARAZ MOHMMAD ARIF(中文名:陈坤)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29750元(3500元/月,从2016年1月1日起计,暂计至2016年8月15日,共八个半月)、违约金人民币6895元(按每天1%的每月总租金来算,即3500元/月×1%=35元/天,从2016年2月1日起计,暂计至2016年8月15日,共197天)和管理费人民币2757.64元(从2016年1月起计,暂计至2016年8月15日,共八个半月)。上述共计人民币39402.64元;2、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清空其所属物品后,立即将租赁物归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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