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总平方案审查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申请召开部门联审会议。会后设计单位根据评审会会议记录要求进行修改回复,并根据评审会议记录要求修改了总平图方案。我局拟同意总平面图方案。现将该方案公告如下:
总平面图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总用地面积:43991.0平方米。可建设用地面积:38568.3平方米,市政道路用地及水渠防护绿地面积:5422.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4427.95平方米,其中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35952.96平方米,架空层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8474.99平方米。建筑密度:28.4%,容积率0.93,绿地率31.6%。
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现将拟核准的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等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等主张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本局以上事项将予以核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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