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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图)

※发布时间:2020-11-27 18:53:3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前世死因测试(本网记者李红军)6月5日是世界日。今天上午,甘肃矿区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全省集中管辖法院资源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并发布全省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9月,被告人胡继华在永登县上川镇达家梁村挖坑修建洗金作坊,用氰化物萃取法选取黄金。同年9月18日,在未依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胡继华通过暗管、渗坑及氰化工艺,将高毒氰化钠、强腐蚀性氢氧化钠倒入放置金矿石的坑内浸泡,共使用氰化钠300斤,造成现场严重污染。经检测,选金点浸泡池东侧土壤中氰化物为0.12mg/kg,废液收集池表层土壤中氰化物为3.57mg/kg,废液收集池中层土壤中氰化物为0.42mg/kg,过滤池南侧底部土壤中氰化物为0.20mg/kg,均超过排放限值。2018年6月14日,永登县局组织多部门对胡继华洗金点现场堆积物进行清理并进行生态修复,共使用资金29874.45元。

  市城关区一审认为,胡继华违反法律,通过暗管、渗坑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赔偿清除污染费用29874.45元,并在市新闻上向社会赔礼道歉。

  本案系被告人通过暗管、渗坑及氰化工艺选取黄金引发的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同时被告人在缓刑期内从事与处置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既表现了打击污染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也体现了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及预防为主的裁判。本案裁判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又使受损的生态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实现了司法裁判惩罚犯罪与生态的双重效能,对处理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在未经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新区秦川镇石门沟村先后在自家土地及所租赁、收购本村村民土地上挖沙获利。经鉴定,二被告人非法占用耕地采砂并修建堆洗砂场,造成30.88亩一般耕地被。案发后,二被告人对的部分耕地进行了回填。

  市城关区一审认为,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均处罚金2000元。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耕地是我国长期的一项基本国策,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的分类及利用进行了严格的管控,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和下,仍有人铤而走险非法占用土地开采砂土资源,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土地资源严重。本案依法对两被告人耕地的犯为进行,对侵害土地资源的违法者予以,对土地资源的意识。同时,将被告人对受损生态的修复情况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资源审判遵循“修复性”生态的价值取向。

  被告人军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发展林下经济种植天麻,于2016、2017年冬季在康县阳坝林场国有林区100林班内,使用油锯、斧头、镰刀等工具砍伐青冈树共计44棵。经鉴定,所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9.9153m3。

  陇南市武都区一审认为,被告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按照恢复方案要求,承担生态修复苗木费、栽植费、后期抚育管理费用共计3080元,并在陇南日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能够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维持生态平衡。盗伐林木不仅直接财产利益,更对人类及其他一切生物的造成极大。被告人为发展林下经济种植天麻,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依法对其处以刑罚,对其他为谋取个人利益而私自砍伐国有树木的以警示,对当地森林资源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朱青永在康县白杨镇朱家沟村近旁的山上猎捕野生动物8只进行驯养繁殖,其中红腹锦鸡6只,红腹角雉2只。经鉴定,朱青永猎捕的红腹锦鸡、红腹角雉均为国家二级野生动物。

  陇南市武都区一审认为,被告人朱青永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并在陇南日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国家为此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本案对被告人以一己,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为运罚予以,以警示有类似犯罪的,对野生动物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社会增强野生动物的意识,防止因自己的不当行为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6月,被告人邵标在明知蓝黄金刚鹦鹉与非洲灰鹦鹉为国家二级动物的情况下,仍将其圈养的蓝黄金刚鹦鹉1只、非洲灰鹦鹉2只以30000元的价格向李亚军出售。经鉴定,蓝黄金刚鹦鹉1只,价值1336元,非洲灰鹦鹉2只,价值2672元,上述鹦鹉属《濒危野生动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市城关区一审认为,邵标经常在鹦鹉专业交流群内沟通交流、查阅聊天信息,其应当知道鹦鹉是濒危野生动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出售,但其相关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的珍贵、濒危野生鹦鹉,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3000元。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发展的重要条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大对野生动物的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本次新冠疫情也让全社会认识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会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同时肆意的买卖也会带来一系列不确定的社会风险,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大。案涉蓝黄金刚鹦鹉与非洲灰鹦鹉均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的濒危,运罚手段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既履行了公约的国际义务,也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和遏制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生物多样的决心。

  2013年11月9日,第三人杨国录与马有有签订《证件转让协议》,约定将安顺采石厂所有的采矿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等证件转让给马有有。12月6日,马有有又与李晓玲签订《采石厂证件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安顺采石厂所有的上述采矿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转让给李晓玲,李晓玲即开始投产经营。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合同签订双方均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报批手续。该矿点在经营数年后被关停。李晓玲起诉请求解除其与马有有所签《采石厂证件使用权转让协议》,并由马有有返还其转让费96万元。

  甘肃矿区审理认为,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依法批准才生效。马有有与杨国录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未报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马有有亦未取得安顺采石厂的采矿权。马有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李晓玲勘查开采,该协议依法无效。判决马有有返还李晓玲转让费96万元。

  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当事人将采矿权转让的,不仅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滥挖乱采,致使污染、生态。本案判决后,为全面加强对生态的,矿区法院依法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出司法,要求对案涉非法采矿行为调查处理。同时,探索将涉及生态的相关线索移送给有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置,实现司法、执法的有效对接,构建生态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生态司法、执法合力,填补生态中存在空白和盲区,对于提升治理成效,加强全省治理能力建设和完善治理体系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间,长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超标排放工业气体及颗粒物,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污染,被数次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是该公司对固体废物大修渣(废阴极炭块)处置不彻底,将其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1500余吨违法混合填埋在黄河流经地区,该事件经报道,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研究所(以下简称源头爱好者)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功能损失等。

  甘肃矿区依法组成包括4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经审理并组织调解,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中铝公司已经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以及源头爱好者的诉讼请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案涉场地不再具有风险。2.中铝公司已按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治理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3.源头爱好者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由中铝公司负担。至此,这起社会关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得以妥善解决。

  本案中中铝公司超标排污,造成区域大气污染和粉尘污染,对周边土壤生态造成了难以修复的损害,严重影响了黄河上游流经地区的水循环系统,不仅严重到了地下水,同时也对黄河水资源补给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矿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中铝公司自愿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并积极履行修复义务的方式调解结案,实现了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全省法院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全省黄河流域生态提供了新的法律救济途径。

  2015年冬季开始,会宁县乾峰砂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党家岘乡砖井村砖井社、雪岔社进行采砂活动,在采砂点形成河滩与坑底1.8米至3米的垂直落差,挖坑土方共计82283立方米,林地62.1亩,对原有地形地貌造成极大。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会宁县乾峰砂场停止对生态和资源的,对采砂造成的砂坑进行回填,并恢复地表植被;如乾峰砂场无法恢复原状则承担植被恢复费用和林地整治费用。

  甘肃矿区一审认为,会宁县乾峰砂场未取得行政许可非法采砂,导致生态严重,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会宁县乾峰砂场立即停止对生态和资源的;按照修复实施方案要求,对非法采砂形成的砂坑进行回填,对地表植被进行恢复,并对栽植的苗木抚育管护三年,林地修复情况应经当地生态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如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则承担植被恢复费1140924元、林地整治费1645660元。

  本案系甘肃矿区集中管辖资源案件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起多方参与修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审理贯彻修复为主的司法,将修复放在案件处理的核心地位,将编制修复方案作为案件处理的前提和基础,生效裁判的可执行性。在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承担修复方案编制费用的情况下,矿区法院及时向中华环保基金会申请资金资助,顺利启动修复方案编制工作,保障了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案的审理是在解决相关鉴定、评估、修复费用以及保障修复效果上的探索创新,为后续类似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示范作用。

  2010年,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审批同意、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岷县岷阳镇迭藏河(黄河支流)城区段河堤右岸违规修建观景台,建设“慕丽水岸”茶楼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该建筑影响行洪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岷县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要求其严格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慕丽水岸”茶楼,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整改期限届满后,涉案建筑仍未拆除,状态仍未消除。案件审理过程中,岷县综合执法局积极整改、认线日对该违章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

  定西市安定区一审认为,自岷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至案件开庭审理前,岷县综合执法局认识到未全面、充分履行职责的违法性,已按照法律程序强制拆除案涉违章建筑,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案涉违法建筑产生的不利影响已经全部消除。岷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全面、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违法。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未完全履职的行为违法。

  迭藏河为洮河一级支流,属黄河流域,发源于分水岭大拉梁北侧。本案中,建筑公司未经批准违规搭建,严重影响河道生态和行洪安全。岷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促使岷县综合执法局积极履行职责,并在违法建筑拆除后及时变更诉讼请求,既了生态的治理,又使责任主体受到与责任相一致的法律责任,依据事实情况,在审判的前提下兼顾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判决岷县综合执法局未能依法完全履职的行为违法,最终实现了公益的目的。该案的处理对类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天水市清水县白沙镇村梁虎林等五户村民,自2014年3月起,以合作社的形式在白沙村开展牛羊猪规模养殖。2017年该养殖区域被划入一级水源区。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在该区域检察清理与水源无关的项目时,发现梁虎林等养殖户在该区域从事养殖活动,随即向清水县畜牧局发出检察。2018年11月27日,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回访核查发现,畜牧局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养殖经营活动仍在持续进行,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清水县畜牧局对水源区存在的养殖经营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天水市秦州区经审理认为,水源地区建设和存在与水源无关的项目,已建成的均应关停、搬迁。一级水源区内属于畜牧禁养区,养殖经营、排放废弃物将对水源生态造成污染。按照治理行业分类管理原则,畜牧行业监管行政机关对畜牧养殖行业负有监管职责。判决清水县畜牧兽医局依法对梁虎林等养殖户的养殖经营活动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水源区是国家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等加以特殊而划定的区域。加强水源区的,对于保持生态稳定和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水源地区建设和存在与水源无关的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均应关停、搬迁。本案被告在水源区从事养殖经营活动,对水源区的水体安全构成。本案的裁判,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的同时,也有利于让社会认识到水源区的重要性,提高对水源区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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