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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攒936万条个人信息赚“提成”获刑

※发布时间:2018-12-8 15:20:0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培训机构安排我负责招生,根据招生的情况给提成。”案发时处于无业状态的何某称,自己2011年供职于培训机构时,开始在网上收集个人信息,用来联络客户。

  何某表示,自己在培训机构工作时,底薪最多时大概是3000元,学费按1000元计算的线个点的提成。

  “你这么多年一共获利多少?”面对公诉人的问题,何某说他在培训机构工作到2017年总共获利几千元,公诉人随即指出何某此前阶段曾经交代自己获利6万至7万元,何某随即摇头说:“没有,我没有说过。”

  何某说自己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收集信息:一是通过网上查找,另外则是通过加入网上培训的QQ群,可以下载收集个人信息。

  “网上这种群特别多,”何某说,“群名大致类似‘电话业务群’,群主一般不怎么验证,谁想进都可以,群里有各种人分享业务,也就是的个人信息。”在何某电脑中,有这样名称的文件夹:“2017年1000元购买的好资料”,对此,何某曾经供述称“好的信息是需要买的,在共享群里主要是‘捡’信息”。

  “如果两三个月没有业绩,通常就会被老板。”何某表示,根据他的了解,培训行业内负责招生的业务员都会像他这样操作,有时他们也会与其他行业的业务员“互通有无”。“之前有个做展会的人找我说想请老师,我就把一部分我掌握的信息分享给他了,没有收钱,我觉得就是帮个忙。”何某说。

  “具体到门牌号,存款多少,是否是银行的VIP,购买的房产在哪里等等都能看到。”该案的主审牟芳菲表示,何某收集的信息中包括法律的个人信息,按照法律,类似财产状况等被法律界定为“”的信息,达到500条,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而何某手机中的上述信息已经达到100万条以上,因此在判决时,对何某做出了有期徒刑4年的处罚。

  “在审理中我们发现,收集信息的源头来自于一些单位和机构,个人是没有权限和能力收集他人信息的,这就需要这些单位妥善保管掌握的信息,同时这些机构的员工也需要恪守职业准则,一旦保管不善或者向他人提供信息,达到一定标准,也将会被追究相关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表示。

  海淀、石景山法院统计显示,今年1月至今,信息的案件较往年均有所增加。其中海淀法院统计显示,2015年至2017年,该院每年审理信息的案件在2件至3件左右,2018年至今已经审理接近30件。

  海淀法院刑一庭张鹏表示,2018年此类案件数量增加,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由于该司释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了个人信息的行为,为打击此类犯罪明确了标准,打击力度加强,案件数量相应有所增加。

  尽管如此,张鹏表示,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审理多数法获取信息的罪犯,而对于信息的源头和信息提供方则很难到底,“不少个人信息泄露是黑客通过‘撞库’的方式潜入机构后台获取,在网上无法查到实名信息,此外,不少信息是通过购买和获取信息的双方相互交易,导致信息被多渠道。”

  信息的交换与买卖,在近些年也形成了一个新型的利益链条。张鹏介绍说,随着通讯的发达和手机上网的便捷,有人开始制作某种特定的代码,该代码插入网页后,只要有人手机浏览该网页,其手杨玉环容貌复原图机号码、型号、浏览内容等信息均会被记录下来,不少经销商购买这类代码,作为精准营销的数据模板。而代码提供者往往也会进行标价,比如1万元可以购买5万条精准信息等,经销商需要付费后才能获得。

  在信息方面,张鹏提示说,除了个人不要点击陌生网页的链接外;相关掌握信息的部门需要加强防范意识,一方面是技术手段要跟上,一方面是加强员工的法律教育与意识;同时,也需要国家管理部门和相关的技术公司,对窃取信息的行为进行技术上的防范。(记者 王巍)

  本文由来源于财鼎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