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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经验

※发布时间:2019-9-23 7:55:3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王震在新疆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更多司法实践基础,昨天上午,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金融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温州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首批咨询志愿者颁发聘书。

  当前,尽管我国地区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制度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在个人破产立法前的空档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的积极探索,希望发挥和法院的协同配合作用,加强对“逃废债”行为的甄别与防范,同时也一种诚信,只要自始至终做诚实的经营者,哪怕失败,仍然有一个制度安排,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解困松绑,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创造机会。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在进一步财产调查和清算基础上,通过附条件的执行和解或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方案设计中,执行程序是制度基石,破产是价值取向,同时严格防范逃废债行为。

  “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是浙江省委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温州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七大引领性创新项目之一,是一项需多方积极协调、整体推进的系统工程。

  除了法院和管理人参与外,有效形成部门之间互相支持与配合的工作合力也至关重要。为此,温州市、温州中院积极构建府院联动机制,强化了部门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公共服务职能,要求温州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配合,积极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破解协同处置难题,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这也是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一大特色。

  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由债务人(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清理申请,并且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而诚信原则是个人债务清理的首要前提。被执行人如果想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寻求救济,实现,其应当进行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没有因高消费或其他拒执行为而被处罚、没有曾经为逃避或者拖延执行而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因自身原因导致和解协议没有或者不能履行等。

  对涉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务清理中,目前严格限定为已破产或正在破产程序的企业的经营性贷款的个人债务。《实施意见》第五条设定了金融债权一致行动原则,金融债权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或者债务清理管理人的,对债务清理、清偿计划等相关事项采取一致性行动,以此激活银行债务减免制度。

  举例来讲,某企业法人代表王先生同时欠A、B、C三大银行数额不等的债务,王先生根据《实施意见》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各银行均同意且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前提下,A、B、C三大银行根据法院或者债务清理管理人的,在债务清理、清偿计划、受偿比例等事项上协商并达成一致,避免出现A银行未受偿、B银行受偿50%、C银行受偿80%的情况。

  债务人义务的扩张是与其最终享受债务免除的利益是相关的,具体表现在: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不仅债务人在执行程序负有执行的义务,而且其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在清理程序中也负有债权人及质询和询问并如实陈述的义务。

  《实施意见》第七条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应当同意接受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债务人成年直系亲属同意配合财产调查。通过使债务人义务的扩张和让渡使能够对其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最大限度地防范了逃废债行为。

  债务清理申请人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债务清理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信用进行恢复:

  (一)债务总额在 200 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 50%以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年;

  (二)债务总额在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30%以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至三年。

  (三)债务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10%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二至五年。

  债权人会议对债务清理申请人信用期限另有决议的,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执行,但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信用期限不得长于前款的期限。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后,除非债务全部履行的,否则被执行人仍应当承受一定年限的信用(即失权与复权条款中的年限),包括行为和资格,这是对债务免除的一种对价,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

  《实施意见》中采用的行为令取材于现有执行制度,但在某些方面进行了适当突破,体现在对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二等座的允许,是便利其为了工作和生活目的所必需的出行需要。

  针对各方(不光是债权人)对逃废债的担忧和顾虑,法院在方案设计中特别注重“诚信原则”,“宽容失败、逃债”,在清理程序各环节设置了严格的审查把关标准。包括对家庭财产的深入调查、设置附条件的清偿方案、一定期限的行为,一旦发现有逃废债等违法行为,将恢复原案件执行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彻底打消不诚信债务人的侥幸心理。法院还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名单库,定期在温州中院网站等公布。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发现其在提交清理方案之前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自己所作的债务减免约定,请求恢复按照原债权额进行清偿。法院还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8月,执行办案管理系统专门为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设立的“执清”案号上线。“执清”案号成为正式案件类型,也系全国首创。目前,鹿城、龙湾、瓯海、洞头、乐清、瑞安、永嘉、文成、平阳、泰顺、苍南等全市11家基层法院均已立案“执清”1号,正式开展个债清理试点工作。

  2019年8月26日,第一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公布(瓯海法院2019浙0304执清1号)。温州法院近期筛选了108件案件、24名债务人,目前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实质性操作,现已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19件。

  为更快地释明宣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的清理目的、具体要求、法律负担、法律后果等内容,引导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申请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温州中院还聘任了首批15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咨询志愿者,并在发布会现场颁发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