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落户说明
申请人落户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地街(镇)设立的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在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备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核发入围申请人个人入户卡,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围申请人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手续。
十三、各区积分制申请受理窗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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